在涉及
侵权之诉的司法实践中,
举证责任的归属主要是依据“谁主张,
谁举证”这条基本准则来制定。
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原告需要提供
证据以证实以下四个方面:首先,
侵权行为确实发生过,例如,他们必须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特定行为;其次,原告还需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损害;再次,原告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明确地指出正是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才导致了他们自身的损失;最后,在某些特定的侵权案件中,尽管被告的过错并不是举证责任的必备要素,但是原告仍有义务去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然而,在诸如
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
特殊侵权领域内,举证责任则会被倒置过来。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起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重任,否则将会面临
败诉的风险。
总而言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具体的侵权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