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法院判决不准予
离婚以及经由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离婚诉讼案件,若无新的事实情况或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
起诉讼的,其申请应不予受理。
然而,如在此期间内发生确实存在新的事实情况和合理的缘由,则可不受上述六个月期限的严格约束。
通常所讲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多指以下几种情况:例如,有
证据表明被告行为不当、存在重大过失(例如
重婚、与第三人持续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等),或能从这些行为中明显证明原、被告夫妻间根本性的感情破裂等;反之,若由原告提起的离婚请求,同样只需要提供此类新的情况或理由即可,无需受到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着手进行第二次
诉讼之前,务必充分搜集并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支撑您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