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来说,提
起诉讼索偿之债款者所涉及的律师服务费用,基本上是应由聘请此项服务的一方
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然而,也有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在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如若发生任何违约现象,那么违约方就必须对由于守约方进行救济行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负责,其中自然包含律师服务费用在内。
又或是在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中,譬如说
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
撤销权时所支出的律师
代理费用,也有可能被判决由
败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但是,最终律师服务费用的承担方式究竟如何,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倘若您对于律师服务费用的高昂感到担忧,可以在正式委托之前与律师进行详尽的商讨以确定具体的收费形式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