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关于“新的
证据”的界定通常指向原先审理的庭审完毕之后,发现的能够对原有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的各项证据。
详细说来,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层面的情况:首先,在原先作出裁判的生效裁判中所赖以支撑的证据,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已经失去了其存在价值或者我们已经无法从中获取到有用信息;其次,在原审庭审完毕之前已经真实存在但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的确在庭审之后才能被我们察觉到的;紧接着,同样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就已经被我们发现,然而由于多种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我们至今仍然未能从中获得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功提交该证据;此外,从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新鲜出炉的证据,以及因对原有的鉴定、勘验结论持有质疑并且进行
重新鉴定、勘验所得出的
新证据。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新的证据必须具备足以否定原有判决、裁定的证明力度,而作为
当事人,也有义务向法庭阐述
逾期提供证据的具体缘由。
若理由不能得到充分解释,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来自法庭的训诫、罚款等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