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夫妻共同拥有的居住用房原则上不能仅由其中一方单独进行
抵押事项。
关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事宜,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与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于
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抵押活动时,必须获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假如有任何一方擅自将共同拥有的住宅进行抵押,而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这种抵押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操作。
然而,假如第三方在接手该住宅进行抵押之时属于善意的购买行为,且已经顺利完成了
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这个抵押行为仍然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
法律效力。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总而言之,为了避免潜在的
法律纠纷,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拥有的住宅进行抵押的问题时,务必确保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