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各类债权的法定
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
自权利主体明确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以及对应义务人开始,算至本次案件审理结束后的第三年。
然而,对于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则按照其具体要求执行。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期满,义务方有权对此主张免除其履行责任的
抗辩权。
但在此过程中,人
民法院并不会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值得关注的是,在某些特定场景下会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现象。
例如,当个人权益处于维护期最后的六个月阶段内,由于无法抵抗的
不可抗力因素阻碍了寻求
救济途径或履
行权利要求等行为时,诉讼时效将被中止;当权益人向义务方提出明示的履行请求等事项发生时,诉讼时效也将会由中断开始,暂停当前的时效,并从恢复的时刻及与此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