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的核算往往是需要全面考虑多重因素的复杂过程。
普遍来看,我们会优先考虑合同内是否有关于违约损失的详尽约定。
若确有此类约定存在,那么尊重该约定便是基本原则。
然而在没有归纳出书面条款的情况下,我们常常会采取以下几种常见的计算策略:实际损失,也就是违约行为引发的已经发生的财产金额的减少,比如因
履行合同产生的成本支出以及由于违约引起的直接
经济损失等等;预期利益损失,这同样包括原本可以在严格遵守合同条件下获取到,但是因为违约行径而未能实现的那部分利益,或是按照正常执行合同本应获得的酬劳。
与此同时,在核算违约损失之时,我们必须恪守"可预见性准则",即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是应有充足的认识或预测到的。
总的来说,具体的违约损失数量的计算,需要紧密结合实际事例中的各种事实情节以及相关
证据才能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