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讲,借款
逾期未尝清偿并不必然构成
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即是以不法占有的图谋为驱使,利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相等手段,诱骗他人财产之举。
倘若,
借款人在筹集款项的同时即已拟定了不履行
债务的计划,并且通过上述欺诈手段筹得款项,且获利金额颇为丰盈,便有可能被视为涉嫌欺诈
犯罪。
然而,倘若借款人仅仅因为经济条件恶化等客观缘由未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这就属于
民法范畴内的
债务违约问题。
在做出判断时,必须全方位地考虑到借款的起因经过、具体用途以及双方
法律关系、借款之后的行为表现等等各种因素。
面对这类
纠纷,我们建议首先尝试借助协商、调节及其他非正式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如若不行,便可诉诸法律手段,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要求对方偿还
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