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进行
股权转让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通常视为
非法行为。
在
合伙制企业之中,各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往往通过事先签订的协议加以明确规范。
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将其在
合伙企业内部的所属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必须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同才可实施。
倘若
合伙协议中有特殊规定,可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出现合伙人违反规章制度、私自转让
股权的现象,引发的后果可能导致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其他合伙人也有权以违约行为对违规者提出
诉讼。
然而,如果受让方属于善意一方,就所谓“不知情”转让人未取得其他合伙人允许的事实,其权益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在法律层面得到庇护。
实际状况需结合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并以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充足
证据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