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后,原则上应当立即予以实施。
然而,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被
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进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等情形时,便可向公安机关提交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评估,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便会要求被处罚人或其
近亲属提供保障人选,或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
保证金,以此方式来
保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得以暂时搁置执行。
一般的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设定在1日至15日之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拘留的实际执行日期将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可超出15个自然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