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其中对于
债务履行顺序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百六十条以及第五百六十一条之中。
根据第五百六十条的明确规定,当
债务人面对同一
债权人所承担的多项债务类型相同时,若债务人的给付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由债务人在清偿过程中自行指定其需要履行的债务。
若债务人未能进行指定,则应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若各项债务均已到期,则应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
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若各项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程度相当,则应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若各债务负担程度相同,则应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履行;若
到期时间相同,则应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而在第五百六十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需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时,若其给付仍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履行:
首先是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其次是利息;
最后才是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