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
污染环境类案件的司法
管辖,我们有以下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污染环境
犯罪案件将由案发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审判处理。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了
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也涵盖了犯罪行为的预谋地、起始地、途经转折地、终止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各个地点。
而"
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地区、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若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合审理此案,那么该地公安机关有权对此案进行管辖。
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应遵循有利于查明
犯罪事实、有利于
诉讼程序的原则,由相关公安机关进行协商后确定
管辖权;如协商无果,则上报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由其
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