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审理的期限是否应当纳入
审理期限之内,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在
诉讼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如果由于法定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常规方式进行审理,那么经过谨慎考虑后决定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在此期间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被计算在内,视为超出了原定的审理期限范围。
例如,当出现
当事人申请回避、通知新的
证人出席法庭、调取新的
证据材料、要求
重新鉴定或勘验,以及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延期审理时间将不会被纳入审理期限的计算范畴。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延期审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以确保
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得到充分
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