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人身损害追偿权这一主题,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已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如果是由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对他人人身的伤害,则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起
侵权责任。
同时,若是管理人或组织者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他们仍然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例如,在公共场所内,倘若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而该场所的管理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了疏忽大意的情况,需要承担补充责任,那么在事发之后,他们便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此外,在某些特定的
法律关系中,例如雇主与雇员之间,如果雇员因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给他人带来损害,那么雇主在承担了
赔偿责任之后,同样拥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然而,追偿的范围以及比例将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诸多因素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