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害程度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限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概括而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下属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24个小时之内提交鉴定意见书草案,并且在随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正式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一些复杂或存在争议性的案件,鉴定所需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是这种延长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0天。
若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需要进行补充鉴定,则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的3个自然日内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
补充鉴定的工作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建议您及时与相关鉴定机构保持联系,以获取最新的进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