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束执行的行频并无可触之固。
一般而言,法院会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及
被执行人的清偿能力来权衡执行的次数与周期。
若首次拘束未能全面实现债款,则请示人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增的可供执行财货时,可随时向法院提出
恢复执行的请求。
然而,法院亦会全面考虑执行成本、效率等诸多因素。
通常情况下,在
执行程序结束之后的五年之内,
执行法院将每隔六个月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一次性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总的来说,拘束执行的次数及其间歇性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影响而定,并不具有单一确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