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夫妻在提起
离婚诉讼之时,其所拥有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并无需要实际出席该审判程序。
然而,当涉及到确定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且该子女已然达到法定年龄之八周岁之后,司法机构或许会适当考虑征询他们本人的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往往会在庭外以适宜的方式与这位八岁以上的孩童单独进行交流并且询问他们的观点和立场。
然而,如果该儿童选择亲自出席法庭审理过程,那么这样的举动很有可能给他们脆弱的心灵及情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伤害。
在做出最终的
抚养权判决时,法院主要依据的是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因素。
尽管如此,子女的个人意愿仍然仅仅被视为众多参考因素中的一项,而并非具有决定性的关键要素。
总而言之,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尽可能地降低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