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的
诉讼费用普遍情况下是由
败诉方来承担的。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外的第三人同时提出了旨在证实其权益的
诉讼请求,且该请求并非与原先的判决、裁定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话,一旦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件进行
合并审理时,便需要按照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标的价值来交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最终仍由败诉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在执行进程中,若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书面异议遭到驳回,并进而向法院发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话,那么其所担负的
诉讼成本可参照
案件受理费的标准进行计算。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不充分,那么他就必须自行承担这个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反之,假如异议成立,尤其当异议基于合理
证据成立时,此时诉讼费用将由对方
当事人来承担。
最后,关于费用的实际分担方式,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独特情况以及双方
胜诉或败诉的结果做出详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