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轻伤鉴定的期限,通常应当在受伤后的及时治疗周期性完毕之后加以实施。
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以原发性损伤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话,那么在伤势得到妥善处理之后便可以立即展开鉴定工作;然而,若是将损伤所引发的并发症视为主要鉴定依据的话,则应该在伤情趋于稳定之后再行进行鉴定。
举例来说,对于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这类问题,一般建议在损伤发生后的第 90 天进行鉴定;但是,对于听觉、视觉器官功能障碍以及颅脑损伤后的神经功能障碍等情况,则建议在伤后的第 6 个月进行鉴定。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鉴定时间还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就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精确的判断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