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员工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
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而言,并不涉及到法定的
赔偿责任。
然而,双方仍有权在协商议程中明确约定经济补偿事宜。
若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应当依据员工在本企业或单位中的
工龄年限,实行每满一年便向员工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实施经济补偿措施。
对于工龄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达到一年期限的,一律按照一年来理解;若员工的工龄尚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所述之“月工资”,特指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
工资数额。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假设员工主动提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在这种特殊情形之下,一般情况下将不会产生经济补偿。
关于
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均须由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