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主要可归纳为两大分类情形。
首先,作为普通的不可变更的撤销
当事人,其享有的
撤销权自得知或理应事先得知撤销理由之日起算,须在一年内行使此项权利。
其次,对于重大误解情形下的撤销权人来说,其所剩的时间期限则仅有九十天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从知晓或本应知道撤销事项之日起计算)。
再者,如果受益人因受到
胁迫而签订某项
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其仍有机会在胁迫行为终了之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然而,若此类当事方未能在上述行为产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将丧失此项权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指的“一年”、“九十日”以及“五年”均为固定不变的期间,且无法援引
诉讼时效之暂停、中止、中断甚至延续等各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