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般的债权追索时期限通常被规定为三年时间。
这一制度被人们普遍地称为“
诉讼时效”。
对于那些有具体偿债期限约定的
债务关系而言,其诉讼时效将自到期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并持续三年时间。
而在未曾约定此类还款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在适当时机要求
债务人偿还欠款,但是必须给予债务人充分的预备时间以处理此问题。
此时,诉讼时效将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请求并得到他明确拒绝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同样持续三年。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诉讼时效亦存在“中止”的可能性。
举例来说,倘若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提出执行请求,又或是债务人承诺履行债务并予以兑现,抑或债权人启动
诉讼程序或提交
仲裁申请书等行为,皆有可能使诉讼时效“中止”行使,这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限将在上述情形下重新开始计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诉讼时效过期之后进行
起诉,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那么债权人可能会失去
胜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