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时,关于三名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裁决,常常需要对各种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首要原则是以尊重双方
当事人意愿为基础,若双方可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极力支持并宣告该协议有效。
然而,若双方无法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则法院需根据各方面因素进行客观审查与评判。
例如,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幼儿而言,法律规定一般由母亲担任
抚养人;至于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则更可能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
在双方抚养能力及条件相当的情形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儿童的个人意愿,且尽可能避免其现有生活、教育环境发生重大变动。
尤为重要的是,法院会确保每位孩童都能获得充分而适宜的关爱与抚养,故并不排除将孩子分派至父母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