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作出不
批捕决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实,即收集到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足以支撑
犯罪嫌疑人为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结论,这种情况不符合
逮捕所需具备的证据条件;
其次,如果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以至于无法将之视为正式意义上的
犯罪,在此种状况下也会导致检察机关不予
批准逮捕;再次,倘若犯罪行为所跨越的时间已经超出了
刑法规定的法律追诉
有效期,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执行逮捕措施了;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预备犯、中止犯、未完成罪形态,又或者是
从犯、
胁从犯等情况,这些都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刑罚的情形,因此在这类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选择
不批准逮捕;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时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威胁,那么检察院也可能会考虑不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