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农村地区,关于
离婚后
土地确权方面所涉及到的问题,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来予以认定。
例如,若属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
承包耕地,若夫妻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之时未能就此达成相关协议的,该类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利,就应当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劳动力资源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分配与界定。
又例如,若承包耕地系以整个家庭作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在离婚之后的承包期限之内,夫妻双方仍然可以共同享有这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
再如,若经双方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经营管理,那么,另一方则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若在离婚之后有一方需要将
户口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而其在新的常住之地又并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承包耕地,在此种情况下,发包方是无权收回其原先所拥有的承包耕地的。
总而言之,在处理农村离婚后土地确权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尊重
承包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