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教师法》的明确规定,教师依法享有如下一些重要权益:第一,教育教学权力,此项权力不仅赋予了教师实施与开展常规教学活动的义务,而且为他们提供了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及试验任务的机会;其次,科学研究权力,该项权力涵盖了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交流会,加入专业化学术团体等方面的责任,以及在学术界各项活动中充分阐述并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再次,指导评价权力,该项权力使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进程和个人成长方向,同时也拥有评估评估学生品行表现和学业成取得来的权限;紧接着是获取报酬权力,这项权力规定了教师按时领取
工资薪酬,享受国家制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在寒暑假期间享有的
带薪休假的权利;最后,民主管理权力,该项权力赋予了教师对校园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和教育
行政部门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权益,并允许他们通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正当途径,参与到学校的民主管理之中去;此外还有一条至关重要的权益,那就是教师有权力选择接受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上述各项法律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每一位教师能够在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顺利地承担起教育教学工作的重任,从而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