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原告向贵院提起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
诉讼,且法院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开庭
传票给被告,然而被告却以没有合法理由为由拒绝出庭,或者是在未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擅
自离开法庭,那么贵院将有权对该案作出缺席审判。
然而,法院是否会最终做出
离婚的判决,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来进行判断。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离婚条件,那么贵院将会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反之,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显不足,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可能并不会作出离婚的判决。
另外,被告不出庭参加诉讼,并不意味着其将失去对案件的审理权,仅仅是意味着他/她放弃了自己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至于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等问题,贵院将会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