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的状况之下,新职员在加入公司之后选择离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主要取决于他们和雇佣方之间订立的
劳动合同所包含的具体条款。
但是,如果在这份劳动合同之中赫然规定了服务期限,而且作为雇主,他们为了帮助新职员提升工作技能和知识水平,特别投入了大量的培训费用,那么在服务期限还没有完全结束之前,新职员选择离开公司,就很有可能被要求支付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只能够设定为雇主实际提供给新职员的培训费用,同时,雇主也必须根据已经过去并未完成的那部分服务期限,合理地分配先前投入的培训费用,以此来计算违约金的总额。
反之,如果以上提到的这些条件都不符合,并且新职员遵循了正式的提前通知程序,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是不必承担任何违约金的。
比如,对于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新职员来说,只要提前三天向雇主发出通知;而对于已经成为正式员工的新职员来说,则需要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这样就可以依照法定的流程合法地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