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破产时,关于其所负
债务的承担方式,遵循着如下诸多原则:首先,应当由公司的所有财产来承受并解决这些债务问题。
在此过程中,待
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完毕后,各类公司资产都将被逐一
清算及处置。
假如公司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累积的债务,那么股东们需要在他们各自的
出资范围之内承担
有限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股东已经全数缴纳了自己应尽的出资,那么便无需再对公司产生的任何
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股东存在
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等
非法行为时,此时原本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就需要在其相应的范围之中,对公司累积的债务承担起补充性的清偿责任。
除此之外,倘若公司的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从而导致所在企业走向破产的境地,那么他们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资产作为偿债的上限,而股东则是在其出资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