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传票无法顺利直接送达到被告手上的特殊状况时,一般会考虑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便是所谓的“留置送达”方式,即送达者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受托单位的代表出席,阐述案情原委,并在送达回执单上清楚标注拒绝接受的详细原因及日期,
然后由送达人和见证方进行签字或盖章,
最后将
诉讼文件留在被告人的居所中即可;
其次,则为“公告送达”,即将诉讼文书通过张贴告示、发布报纸广告等公开渠道向公众公布,待法定时间届满后,便可视为已完成送达过程。
除此之外,也有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即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确认对方已经收到信息的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
然而,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与条件。
具体的操作流程以及相关要求,会因为案件的性质以及法院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