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逃逸行为的过错认定,我们通常会依据客观实际以及与之相关的实证材料进行解读。
当事故发生时,若有关人员未能停驻车辆、妥善处理现场、积极援救受伤人士并选择驾乘
机动车离开事发地,那么这类情况往往会被视为“应当知情”的表现。
然而,如果
当事人能够提交充足的证明材料,譬如由于突发疾病造成神志不清醒,又或者当时遭受了其他外部因素的严重干扰而无法控制自身行动,从而脱离现场并且并未知晓实情等等,这种些微的差异便可能对最终的过错认定产生影响。
实际上,交通警察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他们会综合利用现场勘察报告、
证人证词、监控录像等多元
证据来研讨决定涉案人员是否确实了解事故发生及其逃离现场的真实状况。
总结来说,只要当事人离开现场缺乏正当、合理的解释理由,那么他(她)就极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