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在
试用期期间并未为员工购买
社会保险,那么贵司其实仍然有机会弥补这个过失并确保相关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自与
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之日起便负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而试用期作为
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自然也被纳入了这个范畴之内。
因此,即使处于试用阶段,贵司仍应对试用员工进行相应的社会保险交费。
我们建议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沟通,阐述我们对他们未履行缴交社会保险义务的关注,并请求他们尽快为试用员工完成保险的补缴手续。
如果该方法无法起到预期效果,您还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诉求。
劳动
监察部门会在收到投诉后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及时纠正错误做法。
当然,如果问题依然未能得到解决,您还可以考虑提交给劳动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将有助于您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请务必重视并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以及试用期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的关键性
证据,例如
劳动合同、
工资单、考勤记录等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您成功追回社会保险的重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