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司解散之诉的被告,必须以公司为主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原则,股东在提出类似
解散公司这样的
诉讼时,理所当然地应该以整个公司作为被告人。
然而,当原告诉讼其他股东时,人
民法院必须向原告明确指出,应把其它股东转变为案件中的第三方参与者,假如原告坚持不进行该项变更,这时人民法院就有权拒绝原告对其他股东的
起诉请求。
值得我们特别提醒的是,在提起解散公司这一诉讼时,必须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公司运营管理已出现严重困难,若继续维持其存在将会给股东带来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解决此类问题等等。
此外,解散公司这一行为涉及到诸多复杂的
法律关系以及利益调整,因此在做出决策前务必审慎权衡各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