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夫妻在
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财产,其性质原则上仍然被界定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共有财产。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这种一般的认定方式将会发生改变:
首先是夫妇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已经作出了书面约定的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他们的财产将依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一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
补助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当视为
个人财产;再者,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同样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最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物、鞋帽等,也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都是由各自独立管理和使用,并且收入来源清晰可辨,那么在
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这些现实因素。
因此,如何准确地判断分居期间财产的属性,需要综合考虑到多种复杂的影响因素,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