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
商标侵权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守"
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
基本原则。
在这个原则之下,
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的一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必须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明确证明被告的确存在着侵犯其
商标权益的不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从而来证实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他们必须有权享受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合法有效的商标权;
其次,他们需要证明被告使用的
商标字样与原告商标的文字构成或者图案设计,出现了高度的相似性或者是相仿之处;再次,原告还需证明被告涉及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过的商标类目下核准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保持了相应的关联关系;
最后呢,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普通
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解。
当然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证据被被告严格掌控并且原告因为种种原因而确实无法取得这些证据的话,那么原告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法庭命令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
但是啊,如果被告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然顽固地坚持拒绝提交通知,那法官就有权据此推断出原告提出的指控行为具有充分的可信度。
总的来说,如此设计
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方式,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深入挖掘和准确无误的识别,从而使得最终做出的裁决能够达到公平、公正、诚信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