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竞业限制当中的
违约金以及继续履行问题,两者在特定情况之下是可以共存的。
竞业限制产生的初衷便是在于保护雇主们的商业机密及其自身所具备的竞争优势。
在
劳动者违背了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之后,雇主有权利要求其相应地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同时,若是违约金数额无法充分填补雇主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那么雇主也可以向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请求。
然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双方的约定内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再决定是否支持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义务的并存。
通常而言,只要竞业限制协议中对此有所明确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既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又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那么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义务的并存便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是,若违约金的金额过高,劳动者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