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上海市,企业方因特定原因
辞退员工时所需要承担的补偿责任丝毫不容忽视。
倘若雇主队伍因为员工自身的过失行为,诸如严重违背公司规范制度等,从而采取合法的解聘措施,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费用。
然而,如果企业方面并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就将
劳动者单方面辞退,这便构成了非法解雇
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依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这个经济补偿相关的责任依据是劳动者在现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服务满一整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报酬。
对于服务时间大于等于六个月但小于整个年度的劳动者,应该按照一年的服务年限予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完整的劳动者而言,届时只需要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报酬。
月工资这个名词实际上是代表着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十二个自然月的平均薪资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当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上海市公布的上一年度(简称“上年度”)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向他/她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会被调整为相当于上年度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的金额,而且
支付经济补偿的总期限不能超过累计十二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