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员工进行
劳动关系协商时,若双方达成协议从而
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依据
劳动者在该企业内供职的实际工作年限来决定并概括为每满一年就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费用作为补偿措施。
对于其中工作时间跨度较大的情况,即工作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部分,将视同为一整年计算;至于那些低于六个月的工作经验,则对应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金额。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月份的
工资收入,而是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并且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方面也有相应限制,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