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通知通常有合法定职权的法院以书面文书形式传达至
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意图在于确保未来的生效裁判能够依法得以执行,或者防范可能出现的
财产损失风险,因此针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相关争议的标的物,都会实施旨在限制当事人擅自处分之效力的强制性措施。
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经过审慎评估,确定满足保全条件的情况下,将签发相关保全
裁定书,并将这份载明财产保全详情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与义务的通知书送达至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手中,以便其了解自身财产已经被保全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被保全方在此阶段内不得擅自处置已经被保全的财产等。
如当事人对于保全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在复议过程中,裁定的执行并不应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