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借款行为中的
欠款未能偿还之诉,其
起诉地点通常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准则,即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这里所提到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登记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该公民在离开住所地之后直至提起诉讼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期限的地方,但这其中不包括公民因住院治疗或接受医疗服务而居住的场所。
但是,如果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应当依照该约定的法院进行起诉。
此外,如果借款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那么此类借款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原告的住所地或者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