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股东的离世并不会直接导致该公司所需负担的
债务转嫁给其
继承者承担。
因为公司本身是一个具备完全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它需要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来为所负之债提供
担保和
赔偿。
股东对于公司的义务及责任只能以他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为上限。
然而,假如发生了股东因故逝世后,他们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得以合法继承的情况,
继承人确实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因继承了相应的股份而自然成为公司的新任股东。
然而请注意,即使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接过了股东这个重担,他们也同样只能在继承到的股份份额范围内,对公司额外需承担之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企业陷入
破产清算等特殊困境,则应该按照现行相关破产法例进行妥善处理。
总的来说,公司的对外债务在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自我承担,而并非简单地将其归结于已故股东或者其继承人的身上,除非在此基础上存在着独特的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订立的特别约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