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劳动法律
法规,
劳动者辞职并有资格获取相关
补偿金的情况较为常见。
例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比如没有对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劳动安全保障或
劳动条件、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员工薪酬、未能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
社会保险费用等等,那么该种情况下,即使是由劳动者提出的离职,用人单位也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部分被称之为“
违约金”,其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参照劳动者在此之前在同一用人单位服务了多少年份,而每年提供一个月的正常薪资作为补偿。
具体而言,实际月数大于等于六个月但少于一整年的,就会算作一年;而少于六个月的话,将只给予半个月的薪资补偿。
这里的“月薪”,是指劳动者在离职或解约之日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内所赚取到的所有就业报酬的平均值。
然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选择主动辞职,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经济补偿的月薪是以劳动者实际应得的
工资为准,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类货币性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