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走私、贩卖以及运输毒品并非
数罪并罚,而在我国现行的
刑法制度中,这三类行为被归类于选择性
罪名之中。
所谓选择性罪名,即是指一项法律条款同时规定了两种及以上具有内在关联性的
犯罪行为,既可以单独拆分适用,亦可合并概括适用。
若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上述两类或三类行为中的任意两项或全部,则一般不会进行数罪并罚,而是根据其实际实施的具体行为,以一个特定的罪名加以认定,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便是典型的例子。
然而,若犯罪行为超越了选择性罪名所能覆盖的范畴,抑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便有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
处罚。
总而言之,对于具体的
犯罪事实与情节,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准确的
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