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的
归责及其属性与伤势情况缺乏直接关连性。
遗弃乃是指那些承受
扶养责任的个体或组织,对于年迈、年少、患有疾病或是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人群,采取拒绝给予扶助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
而伤势则是指人体的器官或某些生理机能因为遭受损伤,从而引发的肢体残障程度,这类状况常需交由专业鉴定机构按照相关公认标准予以评估认定。
在司法领域里,有关是否应被视为遗弃行为的判断,其关键要素在于
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义务来承担扶养职责,以及他们是否存在明确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并且性质十分恶虐的情形。
举例来说,父母对待尚处于未成年时期的孩子,或者子女对待毫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父母等,若存在拒绝提供基本生活照顾和必不可少的经济支援等现象,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作是
犯罪的遗弃行为。
至于伤势的评估辨识,其目的主要以确
定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为出发点,用以作为法律事务中的
赔偿主张等方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