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进行
法人变更之后,原先的
债务仍然须由该公司负责承担。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其所属的所有资产为基础,
全权负责对公司所负之债的偿还义务,无论法定
代表人是否发生变化,都无法改变债务的实际承受者。
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均应继续由公司来履行。
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因为职位的变动而需要对原有负债承担个人责任。
然而,若公司的股东存在未
出资或者
抽逃资金的现象,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他们有可能会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
但是这种责任属于股东范畴的职责,与法定代表人本身并无关联。
综合来看,无论是
法人是否进行了变更,都不会对债务的
存续及履行带来任何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