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劳动关系所需提供之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劳工在现所在公司服务的总年限予以衡量。
若劳工的服务期每多满一年,便需按照月资相当于一个月的总
工资比例向其支付相应的
赔偿。
倘若劳工的服务时间大于或等于六个月且小于一年的期限内,则将按照一年的服务期计;反之,如果服务期小于六个月时,将按照半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标准。
此处论述的月工资,是特制劳工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
劳动合同终止之前所处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劳工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有市区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域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她进行经济补偿的时候,补偿标准应该按照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执行,而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应超过十二年。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劳工自身的过错,那么雇主并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