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
责任主体,主要为参与国家政务管理的各级
国家工作人员。
这涵盖在国家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工作者们;同时还涵盖国有企业、机构、实体、人民团体中的效力于公务的从业者;以及由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实体、事业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企业、机构、实体、社会团体担当公务的工作人员;最后,也包括在其他遵循法律规定而行使公务职责的人员。
在此我们所提及的“参与公务活动”意指代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实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行使组织、领导、监管、管理等相关职责的工作性质。
对贪污
犯罪主体的认定,应该根据每个人具体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与分析。
总的来说,
贪污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严肃惩罚那些以职务之便,公然
违法侵占公共财富的
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