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与
逮捕令作为两种迥异的司法程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行政拘留乃是一种用以惩戒违反国家行政
法规之行为的
行政强制措施,其期限往往比较短暂,一般情况下最长为15个自然日,如有特别情形可延长至20个自然日内。
而逮捕令主要用于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有确凿
证据表明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判处
有期徒刑乃至更重
刑罚的风险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避免其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之际,由检察机关依法
批捕或者由司法部门慎重决定是否发出逮捕令。
若在行拘期间发现被
处罚者的行为又涉及到
刑事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此展开
刑事侦查工作。
在侦查获取充足证据之后,待检察机构经过认真审核确认必须对嫌疑犯实施
逮捕后,方能下达相关逮捕令。
至于具体的
审理期限并无固定的标准,主要视乎案情的复杂性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