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法定的理由主要包含了如下六种情况:
首先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其次是劳动者存在某些过失行为,例如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不具备被录用的条件;再次是劳动者在岗位中出现严重
违规行为、渎职并且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等;旁述之四是由于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而非在正常工作时间受到伤害,导致其在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原来的工作,或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外指派的新工作岗位;接着是劳动者在现有工作岗位上无法表现出胜任这个职位的能力,即便经过进一步培训或者调换新的工作岗位,仍然无法做到这点;另有一种情况是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建立的基本条件发生巨大改变以至于原本的
劳动合同已经毫无意义可言,用人单位尝试和劳动者商量更换劳动合同的条款,但最终还是没有达成共识;
最后一个原因是用人单位根据
企业破产法则进行了整顿,或者是在生产管理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困难等经济性的
裁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