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纠纷案件所应适用的
管辖权标准主要遵从以下几种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应由被告方的
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予以
管辖审理。
倘若有关合约中有明确规定了履行地点,那么便应当依据该约定的地点作为对其的管辖法院;反之,若是该合约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争议所涉及的标的物为金钱支付的,则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就会被视为是合约的履行地点;而对于涉及到不动产交付的情况,则不动产所在地将被视为是合约的履行地点;除此之外,如果争议所涉及的标的物属于其他种类,那么
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被视为是合约的履行地点。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因
合同纠纷引发的
诉讼,则应由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以及合约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而针对因
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则应由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管辖权等等。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债务纠纷
类别以及相关的合约条款来综合判断究竟应该由哪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